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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明确督学权力:可约谈有关负责人

作者:招生处来源:中学之家时间:2024-10-11 12:28

摘要:人民网北京8月5日电 (记者贺迎春) 教育部日前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对督学的聘任、责权、监督、培训、考核等进行明确和规范,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

人民网北京8月5日电 (记者贺迎春) 教育部日前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对督学的聘任、责权、监督、培训、考核等进行明确和规范,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据悉,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据了解,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将给予解聘:(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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